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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志兰与叶青、叶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兰,叶青,叶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061号原告:魏志兰,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福云,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青,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高,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一惠,山东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志兰与被告叶青、叶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康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