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开民一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樟林与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樟林,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开民一初字第03037号原告:陈樟林(已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文,女,系原告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舟,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精神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杨家坪**号。法定代表人:肖和平,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鋆,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湖南省郴州市罗家井***号。法定代表人:黄仁彬,系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号。法定代表人:孙虹,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樟林诉被告郴州市精神病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过程中,原告陈樟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陈樟林在诉讼过程中去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林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47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陈樟林承担。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严建玲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