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百峰与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百峰,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36号原告:王百峰,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夏邑县东二环路南路西侧周楼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5225584-9。法定代表人赵利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住河南省夏邑县孔祖大道南段。组织机构代码:07681551-3。负责人王福强,职务经理。原告王百峰诉被告商丘盛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惠抵押贷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百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百峰在审理中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王百峰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