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世英与刘世义、赵凤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英,刘世义,赵凤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121号原告:刘世英,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世义,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赵凤云,女,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英与被告刘世义、赵凤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原告刘世英负担。审 判 员 白全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刘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