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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友文与杜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文,杜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文,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杜丙东,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友文与被执行人杜炳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丙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友文偿还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杜丙东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友文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执行人王友文提供被执行人杜丙东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但申请执行人王友文无法提供;本院又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刘楼镇罗庄村第四小区020号)邮寄送达,也被退回。本院对被执行人杜丙东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杜丙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友文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26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友文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杜丙东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杜丙东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王友文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