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5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喜龙被申请包凤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喜龙,包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36号申请人:秦喜龙,男,蒙古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场部。被申请人:包凤霞,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场部。申请人秦喜龙与被申请人包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秦喜龙的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包凤霞在陈巴尔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工资账户存款180000.00元予以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49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