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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仇运河与于永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运河,于永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081号原告:仇运河,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于永浩,男,约56岁,汉族,住即墨市城市。原告仇运河与被告于永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仇运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3103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于永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