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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王华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冬,王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冬,男,1984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安太庄村。被执行人王华峰,男,1970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安太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冬冬与被执行人王华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二终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