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静晶与闫伟浩、牛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晶,闫伟浩,牛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815号原告:刘静晶,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校,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伟浩,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牛晨青,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晶与闫伟浩、牛晨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静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静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静晶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