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克仁与骆俊凤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仁,骆俊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71号原告:杨克仁,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骆俊凤,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仁诉被告骆俊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克仁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骆俊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克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骆俊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