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丽娟、张红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丽娟,张红照,张建业,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娟,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诉讼代理人:余可,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照,男,1967年1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康军政,男,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张建业,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审被告: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照。委托代理人:康军政,男,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赵丽娟因与上诉人张红照、原审被告张建业、原审被告禹州市隆源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照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红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