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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崔巍巍与曲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巍巍,曲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巍巍,女,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白山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嵘柏,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立波,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白山市第十六中学教师,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巍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69元,退还上诉人崔巍巍。(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