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古良金与黄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良金,黄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古良金,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邓汉成,高州市法制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进,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现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滔,高州市荷塘镇法律服务服法律工作者。原告古良金诉被告黄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2016年5月16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5月30日因被告黄进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6)粤0981行初12号】,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4月23日本案中止情形消失,恢复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古良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良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古良金负担。审 判 长 刘 飞人民陪审员 张立任人民陪审员 李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