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同风与被告牛多纪、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风,牛多纪,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35号原告:刘同风,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牛多纪,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不详。被告:王志强,女,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不详,与牛多纪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风与被告牛多纪、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