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石岐区小王沙县小吃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石岐区小王沙县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5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洁、阮文义,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石岐区小王沙县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富路*号75卡。经营者:王世明,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岐)环违改字[2016]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中(岐)环违改字[2016]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中山市石岐区小王沙县小吃店(以下简称小王沙县小吃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小王沙县小吃店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该餐饮项目的生产经营,待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经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小王沙县小吃店送达了中(岐)环违改字[2016]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小王沙县小吃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小王沙县小吃店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小王沙县小吃店履行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内容。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岐)环违改字[2016]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岐)环违改字[2016]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