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094李继宝与周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宝,周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94号原告:李继宝,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江苏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继宝与被告周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继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宝撤诉。案件受理费9622元,减半收取计4811元,由原告李继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