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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刚强石业有限公司、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刚强石业有限公司,XX,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2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刚强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3年9月1日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谢龙,男,汉族,1995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02民初4115红啊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谢龙立即履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拥有东风本田思威牌商务小型普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拥有的东风本田思威牌商务小型普通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L×××××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