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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某1、张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1,张某,唐某,唐某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齐某,唐某3,王某,王某1,王某2,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9,唐某7,唐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1,女,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上诉人唐某1之子),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2,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上诉人唐某2之兄),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27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4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1之兄),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2之兄),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4,男,194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9(被上诉人唐某4之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5,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9(被上诉人唐某5之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6,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9(被上诉人唐某6之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9,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7,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9(被上诉人唐某7之兄),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8,女,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9(被上诉人唐某8之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原审原告:齐某,女,192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原审原告齐某之子),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原告:唐某3,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原审原告唐某3之兄),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唐某1、张某、唐某、唐某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唐某4、唐某5、唐某6、唐某9、唐某7、唐某8、王某成、王某1、王某2,原��原告齐某、唐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某1、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唐某、唐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记员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