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马乃琴与兰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乃琴,兰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489号原告:马乃琴,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华,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兰洪光,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马乃琴起诉被告兰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马乃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乃琴以被告兰洪光实际居住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乃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