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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和生、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和生,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1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和生,男,汉族,1957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潭县流水镇流水村622号。法定代表人施斌,镇长。上诉人蔡和生因诉被上诉人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和生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7日强制拆除上诉人两证齐全的房屋违法,却未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切赔偿和恢复原状的责任,事实认定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1992年和2006年两次办建筑手续共440平方米,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厨房电器等被毁灭,墙内墙外多种果树400多棵及贵重草药等被摧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上诉人一切被毁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费300万元人民币。被上诉人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和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4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平潭县流水镇后田村加工厂村庄空心砖房二间(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被告依法恢复重建平潭县流水镇后田村加工厂村庄空心砖房二间(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系针对行政处罚,第2、3项诉讼请求系针对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人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分别立案,分别裁判,一审法院将其合并审理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一审法院未将上诉人的第2、3项诉讼请求分别立案进行审理,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的规定。另外,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第1项请求作出裁判,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曾 莹审 判 员 郑 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厚磊书 记 员 朱嘉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