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广春、王福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广春,王福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春,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民,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上诉人赵广春因与被上诉人王福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本案,剥夺了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广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王首佳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