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聂某、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张某,李某,潘某,聂某,张某,李某,潘某,聂某,张某,李某,潘某,聂某,张某,李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聂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潘某本院于立案执行聂某申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李某、潘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审判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