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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金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金明发,朱家红,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太白中路门市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010-1。负责人:朱力军。被执行人:金明发,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朱家红,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汤阳创业园内09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本院在执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金明发、朱家红、马鞍山众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