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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银生与王小伟、王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生,王小伟,王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44号原告:陈银生,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伟,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随群,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银生与被告王小伟、王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银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伟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生撤回对被告王小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