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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成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成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成业,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温继贵,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成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廷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成业及其辩护人温继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晚11时41分许,被告人钱成业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古某南路35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钱成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成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成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成业醉酒程度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钱成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成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