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原告庞军与被告刘志新、东港市新辉建筑工程队、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军,刘志新,东港市新辉建筑工程队,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家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409号原告庞军。委托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新。被告东港市新辉建筑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刘志新,该工程队经理。被告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家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鹏飞,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军与被告刘志新、东港市新辉建筑工程队、东港市黄土坎镇赵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