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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自报名:巴图尔江·亚孙),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于新疆阿瓦提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阿瓦提县,无业。2016年6月30日被抓获。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犯窝藏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驾驶摩托车载阿某·吐尔逊(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雁塔区丁白路附近,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停车在路边等候。阿某·吐尔逊下车尾随被害人王某,趁被害人不备将其随身挎包内的棕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941.1元。阿某·吐尔逊盗窃得手后告诉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自己盗得一个钱包,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遂驾驶摩托车带阿某·吐尔逊逃离现场。后二人行至雁塔区沙井村南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驾驶摩托车载阿某·吐尔逊(另案处理)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附近,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停车在路边等候。阿某·吐尔逊下车后尾随被害人王某,趁被害人不备盗走将其随身挎包内棕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941.1元等物。阿某·吐尔逊得手后将此事告诉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遂驾驶摩托车载阿某·吐尔逊逃离现场。后二人行至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南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领条、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的供述;同案犯阿某·吐尔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明知阿某·吐尔逊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吐尔江·阿不里米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浮潇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马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艳红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