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西河与被申请人兰州华冠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西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西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华冠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家居装饰馆B1-1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章。再审申请人王西河与被申请人兰州华冠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西河再审申请称,当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束合作关系时,被申请人称,不签字就一分钱拿不到,申请人当时急需用钱,便签了字;《退款申请》不能作为双方之间退还款的证据;申请人和商场没有合作协议,不存在要向商场赔款的问题,被申请人始终也未出具任何商场赔款的收据。华冠达公司答辩称,二审判决正确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审法院查明,申请人王西河与被申请人华冠达公司签订的《终止月星瓷砖店面合作及退款申请》时,双方对账面余额、返点、广告费、调整账面差价、承包保证金、商场罚款进行了核算,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王西河、华冠达公司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王西河现主张华冠达公司返还《终止月星瓷砖店面合作及退款申请》协议中的商场罚款30000元,在该协议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下,王西河提起诉讼要求退还30000元罚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王西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西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西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