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向海云、周华平与任某甲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平,向海云,任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22号申请人:周华平,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向海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任某甲,女,2000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系被申请人任某甲之父),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被申请人任某甲之母),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周华平、向海云与任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任某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款7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