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双印、刘新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双印,刘新强,内黄县公路管理局,杨学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双印,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强(又名刘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公路管理局。所住地:内黄县振兴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韩洪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田,男,该局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坡,男,该局干部。原审被告:杨学振,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上诉人杨双印因与被上诉人刘新强、内黄县公路管理局及原审被告杨学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双印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