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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绍珍与李树怀、李树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珍,李树怀,李树英,李树娥,李树艳,李树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78号原告:刘绍珍,女,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怀,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英,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娥,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艳,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绍珍与被告李树怀、李树英、李树娥、李树艳、李树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绍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绍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绍珍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