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绍珍与李树怀、李树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珍,李树怀,李树英,李树娥,李树艳,李树娟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378号原告:刘绍珍,女,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怀,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英,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娥,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艳,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树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绍珍与被告李树怀、李树英、李树娥、李树艳、李树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绍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绍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绍珍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