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湛虎等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虎,黄君全,张邦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湛虎,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正安县。2006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巍,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波,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黄君全,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勇、余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邦强,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雅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虎、黄君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邦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安、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虎及其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李巍、杨波,被告人张邦强及其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雅彬,被告人黄君全及其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余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间,被告人湛虎、黄君全共谋到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同月14日,被告人湛虎、黄君全纠集被告人张邦强一同到达广东省广州市,并通过被告人张邦强与毒品卖家联系,共同购买了总价人民币2万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湛虎与张邦强又共同购买了总价人民币1.5万元的海洛因。当日,三人共同驾车将上述购买的毒品从广东省广州市运回福州市,于2016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在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白色晶体净重489.07克及灰色块状物净重50.3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4.8%-79.5%不等;灰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57.6%-61.6%不等。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物证:现场查扣的毒品、涉案车辆;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案件样品留存收据、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高速通行费发票、汽车租赁合同、车辆通行记录、户籍证明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3、证人徐某的证言;4、被告人湛虎、张邦强、黄君全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品定性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6、相关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湛虎、黄君全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海洛因50.33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邦强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海洛因50.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虎辩称,其到广东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其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湛虎购买涉案海洛因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虎贩卖海洛因50.33克证据不足。被告人湛虎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控制,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湛虎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君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君全对涉案50.33克海洛因完全不知情,不存在贩卖、运输的犯意,故上述海洛因与黄君全无关。被告人黄君全自身有吸食毒品,其所购毒品并非完全用于贩卖,亦尚未贩卖出去,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君全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邦强辩称,其帮湛虎向唐某联系购毒没有收取回扣,也不知道湛虎购买涉案毒品的用途。其购买海洛因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吸食。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邦强主观上没有收取回扣的意图,客观上也未收取回扣,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张邦强并不知道湛虎购买甲基苯丙胺的具体数量,公诉机关指控张邦强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证据不足。被告人张邦强居间介绍联系购毒,在本案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三被告人从广东购买的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张邦强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间,被告人湛虎、黄君全共谋到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同月14日,被告人湛虎、黄君全纠集被告人张邦强一同到达广东省广州市,并通过被告人张邦强与毒品卖家联系,被告人湛虎和黄君全共同购买了总价约人民币2万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湛虎与张邦强又共同购买了总价人民币1.5万元的海洛因。当日,三人共同驾车将上述购买的毒品从广东省广州市运回福州市,于2016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白色晶体净重489.07克及灰色块状物净重50.3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4.8%-79.5%不等;灰色块状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57.6%-61.6%不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2日左右的一天,其男友张邦强称要到外地做事。5月15日凌晨1时许,徐某打电话给张邦强,张邦强称其已到厦门,马上会到家。凌晨4时许,张邦强回到家中,进入卧室给手机充电,徐某起身给张邦强开门后回房继续睡觉,睡了一会儿发现张邦强又不在家里了。过了一会儿从门外冲进很多警察,警察在其卧室窗边的一个盒子内搜出一包白色晶体。证人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张邦强。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湛虎、张邦强、黄君全的身份情况。3、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5日凌晨4时许,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抓获被告人湛虎、张邦强、黄君全。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6)延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服刑情况查询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湛虎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吸毒被贵州正安县公安局拘留15天并社区戒毒。被告人张邦强于2013年4月因吸食海洛因被闽侯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黄君全携带的粉红色HelloKitty塑料袋和黄色三星手机包装盒内提取到五袋密封塑料袋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编号为1含袋重为104克;编号为2含袋重为104克;编号为3含袋重为104克;编号为4含袋重为104克;编号为5含袋重为102克)、一袋疑似海洛因的块状物(编号为6含袋重为32克)、一袋疑似毒品白色粉末(编号为7含袋重为204克)。侦查机关从张邦强居住的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一民房处提取到三小袋密封塑料袋装的疑似海洛因块状物(编号为A含袋重为11.68克;编号为B含袋重为6.67克;编号为C含袋重为2.62克),提取到一袋疑似毒品白色粉末(编号为D含袋重为33.86克)。6、提取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邦强随身携带的手机上提取到其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及其与卖毒人员的聊天记录。7、提取笔录、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证实侦查机关从黄君全随身挎包内搜出五张高速公路通行票据和发票。8、车籍信息、汽车租赁合同、南平延平区民运汽车租赁行证明,证实该公司闽HM车辆于2016年5月13日租给湛虎使用,车主是朱某。9、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在案的车牌号为闽HM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已发还车主朱某。10、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福州(祥谦)征收管理所提供的车辆通行记录,证实车牌号为闽HM的车辆2016年5月14日21时50分从沈海闽粤(3910)路段收费站进口,5月15日凌晨2时33分从祥谦收费站出口。11、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湛虎与张邦强在案发时的通话情况。12、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福建省毒品案件样品留存收据,证实涉案甲基苯丙胺上缴461.21克,留存25克;涉案海洛因上缴43.24克,留存5克。13、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142号毒品定性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1-5号白色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6号、A-C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送检的7号、D检材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氯胺酮成分。1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233号毒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涉案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8%-79.5%不等,送检的涉案海洛因含量为57.6%-61.6%不等。上述甲基苯丙胺耗材2.86克,海洛因耗材2.09克。15、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湛虎经尿检其吗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黄君全经尿检其甲基苯丙胺及其衍生物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张邦强经尿检其吗啡、海洛因及其衍生物检测结果呈阳性。16、被告人湛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湛虎与黄君全商议合伙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之后湛虎与张邦强联系,张邦强称可以拿到货但要到广州番禺购买,38元一克,但要拿得比较多才能有这个价。湛虎称欲购买500克,张邦强表示如果仅购买500克就要贵一点,39元一克。湛虎叫张邦强一起前往广州购买。2016年5月12日晚,湛虎和张邦强、黄君全在南平商量好一起出发,张邦强问湛虎是否有地方买到海洛因,湛虎称其认识卖海洛因的人也在广州番禺。5月13日中午,三人一起用湛虎的驾驶证在南平租了一辆大众宝来汽车从南平出发。到达番禺后,张邦强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男子,该名男子称要以一克41元的价格成交,湛虎将二万元交给该男子。过了一会儿该男子骑摩托车将一包东西扔在他们车上,内装四五袋冰毒。5月14日早上,湛虎联系到其在广东的朋友王某,以一克海洛因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求购50克海洛因,并让王某送他们一袋底粉。之后张邦强往湛虎的嫂子宋某的银行卡转账3400元,另外直接给湛虎现金800元,称余款以后再给湛虎。当日中午,王某将50克海洛因和一包底粉交给湛虎,湛虎给王某11000元,称余款以后再给王某。当日傍晚,湛虎和张邦强、黄君全三人,由湛虎和张邦强轮流驾车回到张邦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桂山村的家中,张邦强从50克海洛因中挑出其自己购买的20克海洛因,剩下的30克还给湛虎。湛虎等人为试货,在张邦强家中吸食了一些冰毒。湛虎和黄君全拿着二人购买的500克冰毒和30克海洛因离开,张邦强将二人送至桂山村49号门外时被警察抓获。警察从黄君全身上当场缴获500克冰毒和30克海洛因,并在张邦强家中搜出了张邦强的20克海洛因。被告人湛虎通过照片辨认出黄君全和张邦强,指出黄君全就是“老黄”,并对涉案毒品和底粉、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等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湛虎对其被抓获的地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以及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指认。17、被告人张邦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5月10日湛虎打电话给张邦强,称其欲购买冰毒,让张邦强帮忙联系能便宜卖冰毒的人。张邦强遂打电话联系广东一个名叫唐某的贵州人,唐某称一克冰毒39元,一次最少要买500克,其中每克给张邦强2元的回扣。张邦强回复湛虎后,湛虎约张邦强一同前往广东番禺。5月12日张邦强到南平与湛虎及一名老年男子即黄君全会合。5月13日下午,三人用湛虎的身份信息在南平租了一辆大众宝来黑色轿车,往广东方向行驶。途中张邦强与唐某微信联系,唐某将毒品交易的地点发送位置共享,他们在水濂小学附近找到唐某。唐某上车后由唐某驾车并联系毒品,湛虎从包内拿出一叠钱说有19500元交给唐某。之后有一个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将一袋东西扔到副驾驶位,是一个粉红色的塑料袋,上面还有HelloKitty的图案,湛虎和黄君全都看了一下袋内装的白色冰毒晶体后将该袋物品放在副驾驶座位下。次日上午六时许,唐某打电话说购毒款还差500元,湛虎确认确实少了500元,但也没给唐某转账。当日中午12时许,湛虎称已联系好卖海洛因的人,一克300元。张邦强称其只有4000元,后交给湛虎现金600元,通过网银转账3400元到湛虎给的一个银行账号,湛虎说先帮张邦强买20克,剩下的2000元到时通过银行转给湛虎。随后湛虎与上家联系说要50克海洛因,其中湛虎30克,张邦强20克。卖家将海洛因送来后,他们三人便驾车返回福州。在张邦强租住的桂山村49民房内,湛虎将海洛因分出20克交给张邦强,还配了一些底粉。张邦强送湛虎和黄君全出门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邦强通过照片辨认出黄君全和湛虎,指出黄君全就是“老年男子”,并对涉案毒品和底粉、汇款交易记录、其和唐某的微信帐号、聊天记录、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等进行了指认。被告人张邦强对其被抓获的地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以及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指认。18、被告人黄君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2日,黄君全与“小郑”即湛虎在南平商议到广东购买冰毒用于贩卖牟利,湛虎提出至少要买半条冰毒,自己出8000元,让黄君全去凑13000元。当晚,湛虎的朋友一名中年男子即张邦强来到南平。5月13日黄君全把1万元的现金交给湛虎,之后三人在南平市区找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用湛虎的身份信息租赁了一辆黑色大众宝来汽车,由湛虎和张邦强轮流开往广东,在路上时黄君全将3000元交给湛虎。5月14日凌晨3时许,他们到达广东番禺,张邦强与卖家联系后,他们在路边找到了卖家一名男青年,该名男青年用手机联系人过来,湛虎把钱交给该男青年。过了十来分钟,有一个人骑摩托车到车旁将一袋东西扔在副驾驶位,内装四五包冰毒。之后他们找了一个旅社住下,湛虎称对方把货每克提高了一块钱,下次不找他拿了。午饭后,湛虎给了黄君全一个塑料袋,黄君全将这袋东西放在车后排。当日下午5时许,三人从番禺驾车返回福州。5月15日凌晨两三点时,他们开车到桂山村附近,黄君全提着冰毒和湛虎给其的那袋东西往村里走,张邦强称要回家一趟,顺便试一下货的品质。到张邦强家后,湛虎称了20克黄色粉末并分了一些白色粉末给张邦强。然后湛虎将剩余的黄色粉末装到放冰毒的塑料袋里,张邦强送湛虎和黄君全出门,他们在张邦强家门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冰毒和黄色粉末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黄君全通过照片辨认出张邦强和湛虎,指出张邦强就是“中年男子”,湛虎就是“小郑”,并对涉案毒品和底粉、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等进行了指认。被告人黄君全对其被抓获的地点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桂山村49号以及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指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湛虎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海洛因50.33克,被告人黄君全伙同被告人湛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邦强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仍为他人居间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甲基苯丙胺489.07克,被告人张邦强对涉案甲基苯丙胺489.07克以及海洛因50.33克又实施了运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的供述,涉案50.33克海洛因是被告人湛虎与张邦强另行购买,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君全在广东时对湛虎和张邦强另行购买涉案海洛因的事情知情,因此,被告人黄君全客观上虽与被告人湛虎、张邦强同行,车上亦载有涉案海洛因,但黄君全主观上不明知湛虎和张邦强带有该部分毒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认定被告人黄君全对涉案50.33克海洛因实施了贩卖、运输行为。被告人黄君全的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湛虎关于其到广东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吸,并非用于贩卖,其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湛虎购买海洛因的目的是用于自吸,并非用于贩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虎贩卖50.33克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湛虎、黄君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事前即预谋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故湛虎所购及运输的涉案毒品均应计入其犯罪的数量,被告人湛虎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邦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邦强不知湛虎购买涉案毒品的用途,亦未从中收取回扣,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张邦强不知道湛虎购买毒品的具体数量,公诉机关指控张邦强运输甲基苯丙胺489.07克,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湛虎及张邦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证实张邦强对湛虎欲从广东购入大量毒品即最少5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是明知的,湛虎所购买的毒品远远超过其合理的吸食量,因此张邦强应当知道湛虎购买毒品后将用于贩卖,仍为其居间介绍联系广东贩毒者,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的共犯,被告人湛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邦强在本案中虽系居间介绍联系毒品买卖,但其行为对本案大宗毒品交易的达成及运输起重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湛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君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张邦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没收的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程 颖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