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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光禄、许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禄,许鹏,侯桂平,许岐明,刘峰,王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禄。被执行人:许鹏。被执行人:侯桂平。被执行人:许岐明。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王淑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禄与被执行人许鹏、侯桂平、许岐明、刘峰、王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淑莲、许岐明、刘峰的工资银行账户。现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新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巩 磊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恩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