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同高与郭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同高,郭晓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760号原告:林同高,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郭晓宇,男,年龄、住址不详。原告林同高与被告郭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欣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同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9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水暖批发生意,被告2013年2月7日在原告处欠货款29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后经催要无果。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晓宇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晓宇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同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良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