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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义永金机械配套有限公司、长兴鸿达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永金机械配套有限公司,长兴鸿达炉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义永金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徐妙月,经理。被执行人:长兴鸿达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钱玉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永金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鸿达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州银行长兴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兴鸿达炉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州银行长兴支行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俊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