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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曹钢峰与梁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钢峰,梁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789号原告曹钢峰,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梁有,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写字楼12层。法定代表人赵利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钢峰诉被告梁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钢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钢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一元,由原告曹钢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