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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峰杰与王维阳、张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杰,王维阳,张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张峰杰,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维阳,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华波,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张峰杰与王维阳、张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王维阳、张华波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峰杰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销了对王维阳、张华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