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峰杰与王维阳、张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杰,王维阳,张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张峰杰,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维阳,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华波,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张峰杰与王维阳、张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王维阳、张华波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峰杰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销了对王维阳、张华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7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