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福深对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隋鑫与陈福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深,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陈福深,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镇。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申请执行人:隋鑫,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沈阳市。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隋鑫与陈福深借款合同三案件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对本院拍卖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执字第121、304、5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异议人房产的评估依据系通化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通中远鉴报字(2014)第23号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明确指出“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止。”柳河县法院拍卖异议人财产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不应成为司法拍卖执行的有效依据。应撤销拍卖裁定书,停止执行。异议人提供评估报告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查明,异议人被执行财产位于柳河镇建设街十区1208平方米房屋及机械设备。2015年7月13日经通化中远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2016年3月15日,本院作出裁定拍卖涉案财产,并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10时至4月1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后流拍。2016年5月6日,异议人陈福深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中远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所作出的评估结论不应作为拍卖依据,要求停止拍卖。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吉0524执异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陈福深不服申请复议称,一、评估报告部分无效;二、评估价格严重低于市场价格;三、评估流程及拍卖程序违法,评估超期。2017年3月2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524执复27号执行裁定,驳回陈福深异议,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拍卖涉案财产,并于3月30日公告拍卖,并不超过评估报告限定的有效期限。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业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并驳回,属重复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程序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驳回陈福深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宏厚审判员  左 平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