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贵与被上诉人定边县杰创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定边县杰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贵,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3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杰创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定边县西环路天宝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平安,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贵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杰创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杨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