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XXX与辛宝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辛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XXXXX,女,1959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辛宝贵,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91号XXXXX申请执行辛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辛宝贵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宝贵于2017年5月18日���履行了执行标的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11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