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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廖彩英与钱映旋等、第三人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彩英,钱映璇,段俊杰,钱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3847号原告:廖彩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1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钱映璇,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26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段俊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第三人:钱丽君,女,汉族,生于196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廖彩英与被告钱映璇、段俊杰、第三人钱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廖彩英于2017年5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钱丽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彩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彩英撤回对钱丽君的起诉。审判员  王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