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倩、杨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倩,杨彬,王业根,任民,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116号罪犯李保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广饶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寿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李保俊有期徒刑五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2010年10月20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对罪犯李保俊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保俊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保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缴纳罚金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胡德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