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雪远与杜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远,杜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258号原告:陈雪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寻甸县。被告:杜志国,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寻甸县。原告陈雪远与被告杜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雪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雪远负担。审判员 崔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