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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雪远与杜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远,杜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9民初1258号原告:陈雪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寻甸县。被告:杜志国,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寻甸县。原告陈雪远与被告杜志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雪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雪远负担。审判员  崔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