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录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录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刑初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涉县,系张某儿子。被告人张录运,曾用名张六用,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原籍。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录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波、许鹏飞,被告人张录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录运手持铁钎、?头到本村(常乐村)张某家房后,用铁钎、?头掀张某家垒的石头堰,被张某发现并阻拦,随后二人发生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录运抓住张某的衣领,把张某甩倒在地。张某从地上爬起后,又去阻拦张录运。张录运用胳膊肘、拳头打击张某的左胸部、左肋部等部位,致张某的左侧第5、6、7、8、10肋骨骨折。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录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录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诉称,刑事部分被告人有多次殴打行为,造成原告人五根肋骨骨折,且至今未有赔偿行为,虽然是相邻纠纷但行为恶劣,也没有得到原告人谅解,依法从重处罚。民事部分没有任何赔偿行为,也没有主动找过原告人提出赔偿,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被告人张录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民事部分表示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录运手持铁钎、?头到本村(常乐村)张某家房后,用铁钎、?头掀张某家垒的石头堰,被张某发现并阻拦,随后二人发生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录运抓住张某的衣领,把张某甩倒在地。张某从地上爬起后,又去阻拦张录运。张录运用胳膊肘、拳头打击张某的左胸部、左肋部等部位,致张某的左侧第5、6、7、8、10肋骨骨折。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受伤后于2016年11月8日到涉县医院住院治疗,后到冀中能源集团邯郸医院检查,于2016年12月7日出院,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18716.4元;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鉴定费1600,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1)悔过书一份,证被告人张录运认罪悔过。(2)被告人人张录运户籍证明,证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证言(1)刘彦娥证言:2016年11月08日下午17时许,我在我家院子里干活就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仔细听了听是我的邻居张某和张录运在吵架,张某说:你打我,你打我。张录运就说:你看我敢不敢打你。我听到后我就到我家的房顶上去说说他们不要吵吵了,我到房顶上后看见张某和张录运两个人在互相推打,边上正好过来一个人,我也没看清楚是谁,我想有人过来了,肯定能把他们拦开,我也就没有吭声,然后我就下房了,我到我家院子后,听到张某和张录运两个人还是在外边吵吵,具体是怎么吵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就回屋子里了。(2)王学林证言:2016年11月8日下午17时许,我在我姐姐家干活,看见张某和张录运在张某家的房背后生气打架。我看见张某和张录运互相推打对方,由于我当时处的位置与张某家有段距离,具体怎么推打的我也没看清楚。看了一会,我就继续干活了,后面的我就不清楚了。3、被害人陈述张某陈述:2016年11月08日17时许,我在家里听见外面有响声,就出去看。在我家房后,邻居张录运拿着铁钎和?头正在掀我家新垒的堰,我拦着他不让他掀堰,张录运就和我吵了起来。吵架的过程中,张录运搬起一块石头往后扔,自己摔倒了,他说是我把他推倒的。我说我还能推倒你?张录运走过来就用拳头往我的脸部、头部乱杵乱打,我被打倒在地上,我搂着他的腿,张录运用脚往我的胸部、腹部、腿部等部位乱踢乱踹。打了一会儿,张录运不打我了,他又拿起?头掀堰,我从地上爬起来又去阻拦他,张录运抓着我的双手把我甩到水泥块、土堆、木头堆上,我面部、胸部、肋部着地摔倒在水泥块上。张录运继续掀堰,我从地上爬起来,过去搂着张录运的右胳膊不让他掀,我站在张录运的右边,张录运用右胳膊肘打我的左胸部、左肋部、腹部、左脸部等身体各部位,张录运又和我面对面站着,用右拳头杵我的头部、左脸部、左胸部、左肋部、腹部等身体各部位。张录运拿起?头准备打我,我说你打吧。张录运没有用?头打我。之后,张录运就不打我了,他说,你在这等着,我去找村干部。说完,张录运就走了。我被张录运拳打脚踢头晕的厉害,左胸部和左侧肋部疼,喘不上气,左耳听不见。我对鉴定结果无异议。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录运供述:2016年11月08日上午,我去张某家房后的我家地里干活,发现张某垒了堰占了我家的土地。回家之后,我决定把她家垒的堰掀了。当天下午大约5时许,我拿着?头和铁钎去掀张某家新垒的堰。我用?头掀她家的堰,一会儿,张某过来拦我不让我掀堰,我和张某吵了起来,张某推了我一下,把我推倒了,我就急了,我从地上起来抓住张某的双手,把张某甩到旁边水泥块和木头堆上,张某面部、胸部着地摔在水泥块和木头堆上。我拿着?头继续掀堰,张某从地上爬起来又来阻拦我,张某搂着我的胳膊不让我掀,我就着急了,张某在我右边,我用右胳膊肘打张某的胸部、肋部、腹部、脸部等身体各部位,张某用手抓我的脸部,用手抓着我的衣领。一会儿,我们两个人就不打了,我去找村大队干部处理土地的问题。我对张某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5、鉴定意见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鉴字[2016]损伤第S7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病历,证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现场照片,证案发地点现场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证人张某受伤后于2016年11月8日到涉县医院住院治疗,后到冀中能源集团邯郸医院检查,于2016年12月7日出院,住院29天。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2、医疗费票据共计18716.4元。3、鉴定费票据1600元。4、交通费票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录运提供的证据有:换地协议,证张录运与申二丑协议换地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质证认为,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录运因相邻纠纷将邻居张某殴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录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合理部分损失包括:医疗费18716.4元;因未提供误工及护理证明,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故误工费为54.2元/天×(29+30)天=3197.8元;按一人护理计算,护理费为92元/天×29天=2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9天=1450元;鉴定费160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为2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0元,以上各项共计31632.2元。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录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录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632.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玲审 判 员 王俊亮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