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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叶与被告柳友斌、杨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陈玉叶,柳友斌,杨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507号原告:陈玉叶,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柳友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尔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玉叶与被告柳友斌、杨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玉叶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玉叶负担。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