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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苏日嘎拉图与刘占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日嘎拉图,刘占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1542号原告:吴苏日嘎拉图,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扎赉特旗。被告:刘占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吴苏日嘎拉图与被告刘占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苏日嘎拉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苏日嘎拉图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给付玉米尾欠款20112元及约定利息4826.88元(20112元×0.02元×12个月),本息合计24938.8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被告在自家收购玉米,原告将玉米送到被告家院内,经过称为58840斤,每斤定价0.68元,合计金额40112元,约定利息2分及当年腊月28还清,并立欠据一枚。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承诺,经多次催要,于2016年5月份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余欠20112元经数次催要至今未果。庭审中,原告吴苏日嘎拉图向法院出具欠据和记账原条各一枚,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被告刘占国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吴苏日嘎拉图诉请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吴苏日嘎拉图与被告刘占国买卖玉米的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吴苏日嘎拉图已经履行完交付玉米的义务,但被告刘占国未按约定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玉米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明确约定如逾期给付玉米欠款加收月息2分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原告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玉米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苏日嘎拉图玉米款20112元,利息4826.88元(20112元×0.02元×12个月),本息合计2493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刘占国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