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关申亮与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申亮,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2行初76号原告关申亮,男,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西段路北。原告关申亮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申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申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申亮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申亮负担。审 判 长 丁 旭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