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物业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赵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物业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上诉人某物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平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李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