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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章开洪、钟小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开洪,钟小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开洪,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茂,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上诉人章开洪因与上诉人钟小茂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852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小茂、章开洪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小茂、章开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小茂、章开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章开洪负担361元,上诉人钟小茂负担36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