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利昌与胡守振、胡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昌,胡守振,胡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3号原告王利昌,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守振,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瑞兵,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利昌诉被告胡守振、胡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利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守振、胡瑞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昌撤回对被告胡守振、胡瑞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昌承担。审判长 赵迎春审判员 贺修林审判员 杜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