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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利昌与胡守振、胡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昌,胡守振,胡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3号原告王利昌,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守振,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胡瑞兵,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利昌诉被告胡守振、胡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利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守振、胡瑞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昌撤回对被告胡守振、胡瑞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昌承担。审判长  赵迎春审判员  贺修林审判员  杜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云 搜索“”